十誡與現代生活 By 李信德 傳道

當我們愈接近神,就離罪愈遠,也愈沒有底線的問題

一、闡明——我們所認識的

3rd Commandment:「不可妄稱耶和華——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」(申五11)

若已認識神、得著聖靈、看過聖靈權能後,仍然硬心以神的名來開玩笑、嘲諷、謾罵,如此褻瀆聖靈的罪總不能得赦免,所以耶穌對那些硬心的法利賽人說到:「凡說話干犯人子的,還可得赦免;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,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。」(太十二32)

5th Commandment:「當照耶和華——你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,使你得福,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」(申五16)

十誡前四條規範「人與神」的關係,後六條規範「人與人」的關係,而人與人關係的首條誡命就是「當孝敬父母」,可見神對親子關係的高度重視。

「你們作兒女的,要在主裡聽從父母,這是理所當然的。要孝敬父母,使你得福,在世長壽。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。」(弗六1-3)

在猶太人社會中,起初因為有些父母有能力照顧自己,就要孩子把那比奉養他們的經費拿去做社會公益,原本是美事一樁,然而,後來有許多人覺得這樣做可以得著許多稱讚,就開始本末倒置,把奉養父母的經費全部拿去做公益,久而久之,就醞釀成一股社會風氣,「你們倒說:『人若對父母說:我所當奉給你的,已經作了各耳板(各耳板就是貢獻的意思),以後你們就不容他在奉養父母。」(可七11-12)耶穌說這是「承接遺傳,廢棄了神的道」,故孝敬父母是身為基督徒的重要本分,其中物質的滿足是最基本底線,見賴在這個基礎上,我們要努力的是在道理中討他們歡欣,然而這些關係也都是互相的,互相體諒、互相包容,「你們做父親的,不要惹兒女的氣,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。」(弗六4)

7th Commandment:「不可姦淫」(申五18)

早年「淫亂」被視為有權勢的人放縱情慾的特權,在平民鄉野姦淫為重罪,性的普遍開放是近代的趨勢,弔詭的是,這些觀念多起源與基那些看似保守的基督教國家(例:美、法),這個現象也凸顯了人性的軟弱,當信仰只剩下空殼,鮮亮的表象下必有扭曲、矛盾、衝突的糾結,伺機爆發。

9th Commandment: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(申五20)

原文是「不可說假話陷害人」,所以什麼假話、什麼謊都不可說,要懂得運用言詞巧妙應變。

二、澄清——談律法的定位

十誡是三千多年前頒布的,我們當如何看待如此古老的規範?

「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;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。」(約一17)耶穌具有超越性,奠基在摩西律法之上,進一步超越它、成全它,而非廢掉它(太五17-18),是故,律法、先知、詩篇上的話都不能廢去,其內中有永生,是為基督做見證的(約五39),在神的國度中,一個人重要與否就在於其有沒有遵守神的話,「你們的義,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(太五19-20)

「凡文士受教做天國的門徒,就像一個家主,從他庫裡拿出新舊的東西來」(太十三52)既言「新舊」,那舊的、先前的東西也不能忽略,保羅信耶穌後在行為上仍舊維持猶太教徒的規範,他為提摩太(父親雖是希利尼人,但母親是猶太人,所以也算是猶太人)行割禮(徒十六1,3),卻不要提多(希利尼人)行割禮(加二3-5)。

「惟有膽怯的、不信的、可憎的、殺人的、淫亂的、行邪術的、拜偶像的、和一切說謊話的,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,這是第二次的死」(啟廿一8)其中的罪與誡命規範的有高度重疊,可見律法的重要性。

三、連結——我們當如何做

希伯來書對於新舊約的銜接做出很好的解釋:

耶穌的超越(來一~五)

耶穌工作價值的超越(來七)

舊約獻祭物質與行為(來八~十)

「既說新約。就以前約為舊了。但那漸舊漸衰的,就必快歸於無有了。」(來八13)耶穌帶來的真理與生命是超越律法的,「聖靈用此指明,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,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。那頭一層帳目做現今的一個表樣,所獻的禮物和祭物,就著良心說,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。這些事連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,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,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」(來九8-10)「表樣」可用「影子、模型」來形容,相依存在,先有舊,於是有新,但無論在重要性、時間序上他們都有分別,就像預售屋,我們決定要不要買的當下只有看見房子的模型或樣品屋,要等到買了、建好了,我們才能夠嘆一口氣對著房子說:「啊!原來長這樣子啊!」我們無法靠著行律法得救,只有基督為我們成全律法,使我們得享祂奇妙救恩。

四、結語

新約不是下探底限的,而是更往上提升的。

不只是不可殺人,而是連恨人都不行(太五21-22);不只是「不可姦淫」,連淫念都不行(太五27-28)(按:「淫念」指貪戀私慾並意圖奪取、覬覦、恨不得要得著)。

不可論斷人(雅四11-12)(按:「論斷」指「判斷」、「審判」,與批評不同),從不可論斷人看本會的「除名制度」,其意義在於將可能嚴重影響教會的信徒逐出教會,防止其在教會中發酵,而非「審判」意,被除名者仍然可回頭,參加聚會,但要保持安靜,避免產生耕多的誤會、紛爭。

「親愛的弟兄啊,我想盡心寫信給你們,論我們同得救恩的時候,就不得不寫信勸你們,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,竭力地爭辯」(猶ㄧ3)祈求主施恩帶領,賞賜聖靈充滿,使我們對神的道理有更清楚的認識,並有足夠的信心與之調和,盼望在往後的日常生活中,我們能更堅定地持守教訓、勇敢為真理辯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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